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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敏某故意伤害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02日   作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敏某与被害人林鹏某均系同班同学,二人多次发生矛盾冲突,校方和双方家长多次参与调停,但未果。案发前,因林鹏某当众叫林敏某绰号,林敏某遂意图报复林鹏某。2012年10月24日8时许,在上课时,林敏某走到林鹏某身后,手持一瓶硫酸从林鹏某头顶倒下,致其头面部、背部和胸部等处大面积烧伤,并致林鹏某的同桌蔡泽某被硫酸溅伤。经鉴定,林鹏某所受损伤系重伤,蔡泽某所受损伤系轻伤。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林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被告人林敏某虽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并严重残疾、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但本案系因校园纠纷引发,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并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林鹏某经济损失40万元,可在原判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

  (三)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因校园纠纷而引发的典型校园伤害案件,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家庭和社会应重视和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本案中,施暴者林敏某正值青春期,案发前并非“问题学生”,但家庭教育较为简单粗暴,母亲多以溺爱为主,父亲则多责骂,导致其内心敏感。入校后人际交往能力存有障碍,在被性格外向的林鹏某取绰号后,不能正确对待,感觉被孤立。家长和校方在林敏某与林鹏某产生矛盾长达一年余的情形下虽有介入,但多采调停、处罚、训诫等简单方法,未触及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为矫正其心理,二审法院依法引入心理疏导机制,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林敏某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建议校方关爱学生心理健康,设立心理咨询室,提供常态化的心理指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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