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探望权行使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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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8日 作者:李秀堂 | ||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探望权被剥夺的纠纷,引发了离异双方旧恨添新仇,不利于社会稳定,更对孩子造成严重心理伤害。究其原因如下:一是关于探望权法律上虽有明确规定,但过于笼统。二是司法实务中对离婚案件中小孩探视权的具体履行方式,也不予重视。这均导致大量离婚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对子女探望权未进行明确规定,仅笼统地表述为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享有探视权,另一方予以协助,探视时间、方式、地点由双方协商,进而使得探望权具体履行过程中难以操作执行。 探视权的明确,将对双方当事人心理预期、司法实务的不断实践、公序良俗的形成等具有积极意义。笔者认为,探望权设立应当考虑其特殊性:一是以亲子血缘关系为基础,应当从维护子女利益为出发点首先考虑和尊重子女的意愿。二是探望权具有长期性和较短期限内的重复性,应当从易于操作的角度出发。 因此,首先,以子女是否满10周岁为分水岭,子女未满10周岁的,无需征求其意见;已满10周岁的,应征求其意见并尊重其意见,也应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其次,探望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感情交流,行使方式应当易于操作,不应当局限于传统的方式,可以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的前提下灵活规定多种方式、时间、地点,一般以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可以采取辅导功课或者逛一次书店等有意义的可操作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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