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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法院分析影响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因素并提出意见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28日   作者:史小峰

  2017年,广饶法院共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691件,其中189件通过调解结案,占比27.4%。通过分析影响调解因素如下:

  一是对调解认识不到位。部分受害人存在“诉外利益”侥幸心理,诉讼请求不尽合理,如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不能提供工资流水明细、劳动合同等,或者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导致被告方不轻易认可。部分保险公司不配合调解,如有的保险公司法务调解权限较低,缺乏调解积极性,或者有的保险公司因具体保险合同规定及对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商业险范围处理赔偿部分存在诸多异议,影响调解工作开展。同时司法责任背景下,案多人少压力大,导致员额法官缺乏精力进行调解,倾向于通过判决方式结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

  二是多涉诉主体存在影响调解工作开展。车辆在实践中存在挂靠、租赁、雇佣、承包、出借等多种情形,导致该类纠纷涉诉主体众多,各被告对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比例划分、承担责任种类等问题存在诸多分歧,给调解工作带来重重障碍。

  三是交强险填补功能较弱。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逐年提高,特别是适用城镇标准赔偿死亡伤残费用的范围不断扩大,而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未有变更,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明显减弱,导致绝大多数案件需要通过商业险进行赔付。鉴于商业险赔付程序周期及理赔后对保费的影响和个人赔付能力等因素,常导致调解陷入僵局。

  对此,广饶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强化受害人调解意识。做好普法宣传工作,不断强化受害人证据意识,积极参与调解,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与保险公司沟通。通过座谈、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保险公司分析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理赔制度。

  三是强化法官调解能动性。法官应当强化全程调解意识,从维护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于诉前、诉中、判决前积极做好当事人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充分发挥联动调解功能。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对交通事故发生、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情况等有着比较清楚的认知,应加强与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协作,搭建诉前调解平台,有效化解成诉案件。

  五是合理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根据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提高和适用城镇标准赔偿死亡伤残费用范围的扩大,建立交强险责任限额增长机制,确保受害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切实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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