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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法院分析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06日   作者:史小峰

  近日,广饶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调研,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小额诉讼案件比较简单,多为买卖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金钱给付纠纷,一般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二是法官可依职权启动小额诉讼程序;三是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在收到判决书十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或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四是程序高效便捷,一般实行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不受举证、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比较灵活。

  该程序在具体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信任度不高。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限制上诉权的行使,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存在抵触心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二是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积极性不高。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大调解环境下,小额诉讼案件大多能够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识不足。由于实行一审终审,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结果的,只能诉求原审法院,无形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影响了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性。

  三是适用标准不明确。虽然法律规定适用标准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但是,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标准比较难以把握。有些案件虽然标的额较小,符合条件,但因当事人争执大或分歧严重等原因而被排除;有些案件虽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但不一定符合标的额条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存在争议,所有这些问题使得法官适用该程序时无所适从。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适用的主动性。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的释明力度,使当事人深刻理解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及时性、经济性和有效性,加深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降低司法运行成本,满足司法大众化需求。

  二是制定实施意见,统一小额诉讼程序标准。可以从质和量两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案件纠纷类型,主要涉及单一金钱给付类案件,如合同类纠纷、仅涉及给付数额的抚养费等人身纠纷等;二是对不同诉讼标的额采取不同应对措施。对诉讼标的一万元及以下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争取达到100%;对诉讼标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案件,积极争取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引导当事人提出申请或制作笔录,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争取达到80%以上;对于诉讼标的略高于两万元,单一金钱之诉案件,在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基础上,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是加强联动协作,促进高效结案。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多部门的协作,确保小额诉讼程序顺利开展。业务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需裁定变更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交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出异议的,由审监庭具体负责审查;执行阶段,对于涉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优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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