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法院分析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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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8日 作者:郑占杰 | ||
河口法院认为,当前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因规定不够明确等原因而存在诸多问题,取保候审的法律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主要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规定笼统、宽泛。如规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很难把握。并且由于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实践中常受人为因素影响,如有的涉嫌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主动到案的条件是要求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二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和保证金的数额规定不明确。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法规定为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12个月究竟是三机关的共用期限,还是三机关的独立适用期限,法律未对此作出规定。关于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只规定了保证金数额的下限,对保证金的上限以及确定保证金数额的具体方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而且赋予了办案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缺失。《刑事诉讼法》未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的刑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和威慑力。 四是取保候审的两种保证方式均不具备时取保候审难。鉴于保证风险和经济能力所限,一些无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找不到保证人,或提供不出保证金,难以被取保候审,造成不必要的羁押。 五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落实不到位。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由居住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对于长年在外务工人员,居无定所,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安机关无法执行,办案机关无瑕执行。 河口法院分析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 一是立法不完善。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立法技术、立法条件还不成熟等多方面原因,造成我国当前指定和颁布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二是利益驱动。某些地区取保候审保证金被没收上缴国库,最后大部分又从财政返回到办案单位。因此,某些办案单位将收取保证金作为一项“创收”的途径。 三是照顾情感关系。中国社会的亲情、友情关系胜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也正因为这样,我们往往更容易被亲情、友情所牵挂,在亲情、友情关系面前动摇,立场不坚定,最终难以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决。 四是业务素质跟不上。在某些地区,办案干警思想观念,业务水平跟不上时代的变化,在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后,不注意观念的改变、知识的更新,信仰经验论,很难保证案件的质量。 为此,河口法院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或者作出司法解释时,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期限,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和确定方法以及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同时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从事与涉嫌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针对性的行为,既能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能防止被取保候审人再次违法犯罪。 二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的举办法律知识学习班,提高办案干警的业务水平。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程序或徇私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三是完善有关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责任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不仅要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逮捕,更要追究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责任,对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严格执行财产和人身制裁措施。(河口法院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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