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送达公告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8日 作者:侯政德 |
公 告
东营市陶缘居商贸有限公司、毛爱民、任清、毛允波、卞双武、东营市民俗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英军:
本院执行的你们与东营银丰典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执字第1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233700元及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577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6578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将发票一并寄回,谢谢!)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
|
【关闭】 |
|
|
|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www.38365-365.com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46-6387621 ?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 ? 邮编:25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