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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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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8日 作者:侯政德 |
公 告
东营市华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日泰管业集团有限公司、顾山、赵有法、李冠华、陈助奎:
本院执行的你们与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执字第10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7843611.95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66618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将发票一并寄回,谢谢!)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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