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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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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7日 作者:李咏明 |
公 告
王少民、王树国、山东全成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全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嘉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龙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全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你们与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执字第28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借款3959140.48元。
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2935元、保全费5000元。
四、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1991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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