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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1日   作者:

  在经济全球化视野之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经营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之间因为技术开发合作、转让和服务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成为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日益增多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结合审理的技术合同案件,就审理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作以下阐述。

  一、技术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

  技术合同法律关系主要由合同法进行规范,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往往忽略或者难以确定其争议是否属于技术合同纠纷,有的当事人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错误选择了管辖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断何为技术合同纠纷,标准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否是技术成果或技术秘密。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二、技术成果的权属确定

  1.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2.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3.以技术成果出资。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三、技术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认定

  1.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本着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的原则,自愿订立的技术合同依法成立。

  2.技术合同效力的认定,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一般无效事由之外,合同法的技术合同部分还做了特别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另外,技术转让合同中,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转让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合同无效情形一般多见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一般不存在无效情况。

  3.合同履行行为的行政许可与合同效力。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办理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 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转让合同与在先许可合同的效力。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民三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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