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轿车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所有人应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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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25日 作者:韩受朋 | ||
高某驾驶自有的电动轿车在东营区济南路行驶时,与过路口的行人徐某相撞,造成行人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徐某因此支出医疗费近50000元。徐某以高某为侵权人且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未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赔偿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高某驾驶电动轿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被告高某未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原告的损失,剩余部分再由被告高某按责任比例承担。 法官提示:电动轿车也应投交强险,莫因一时疏忽或不舍得保险费,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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