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心调解化纠纷 案结事了暖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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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3日 作者:程燕 | ||
2017年8月4日14时许,原告王某驾驶的自行车与被告韩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利津县城利二路与津三路交叉路口西侧发生刮碰,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且无有效监控和目击证人,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为由,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王某以被告韩某超车将其撞倒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韩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250元。 受理该案后,法官助理根据有关信访工作要求排查发现本案被告韩某系涉法涉诉进京信访人员(其他因素),遂第一时间告知主审法官,为防止再次引发信访案件,主审法官专门组织召开庭前会议,重申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程序,司法辅助人员在接待当事人时要热心周到,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同时主审法官细心查阅卷宗,确定了以调解为先的处理方案,案件如期开庭。 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某的代理人及其子女、被告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认为被告韩某在其身后超车将其刮倒存在过错,虽然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被告至少也要赔偿原告的治疗费用,而被告则对利津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予认可,认为公安机关存在隐瞒证据的嫌疑,称自己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并要求调取交警大队的卷宗及现场录像以还原案件事实。主审法官首先安抚被告韩某情绪,耐心细致的询问了当天发生事故的经过,将被告韩某的阐述详细记录在案,并根据韩某的申请与当事人一起到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心依法调取查看了事故现场录像和卷宗材料,经质证比对,被告韩某认可了现场录像与其所述并不完全相符。 主审法官本着诚心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在排除被告韩某疑虑的基础上,耐心向其解释法律和有关裁判标准,原告的儿子和被告韩某逐渐冷静下来。主审法官意识到,被告应该有了一定的调解意向,只是生活困难赔偿能力有限,加之碍于情面才不肯先做出让步。于是主审法官通过角色互换、亲情感化等情理释法工作,被告韩某最终同意赔偿原告部分损失。主审法官又转为做原告方工作,向原告方介绍了被告韩某的个人情况及调解结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原告表示理解和接受,对其起诉数额作出了让步。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韩某同意当庭将赔偿款交付给原告。但鉴于被告韩某当庭没有携带足够欠款,为保证案款顺利过付,防止其对调解结果的迟延履行,发生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主审法官当庭决定安排干警陪同被告韩某回家取款,在庭审当日的上午就将法律文书送达原被告双方且案款顺利过付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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