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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双倍赔偿 举证不能原告败诉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2日   作者:张玉英

  原告李某以被告某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双倍赔偿金50000元,因证据不足,广饶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自2012年3月始到被告处工作,2017年1月27日,原告因不接受被告为其调整的工作岗位,再未到被告处上班,但被告未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4月,原告向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50000元,广饶县仲裁委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虽主张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广饶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东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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