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因合伙事务不慎死亡,其他合伙人应否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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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1日 作者:任爱娟 | ||
王某某与张某、李某某合伙经营装修业务。2016年10月5日,王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因触碰高压线身亡。王某某的亲属赵某某等四人以张某、李某某为被告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诉讼,要求张某、李某某赔偿赵某某等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07790元。东营区法院判决两被告补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1922元。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部分合伙人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不慎死亡,其他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对死者家属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王某某系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死亡,被告张某、李某某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有责任对受害人的死亡损失给予四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本案参照上述批复,判决由两被告按照10%的比例对四原告因王某某死亡而遭受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这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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