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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法明晰辨理 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15日   作者:封万明

  近日,广饶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得到合理维护。

  2017年8月,某某公司以张某多次违反上班纪律为由,对其职工张某作出开除决定,终止张某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张某作为申请人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给张某经济补偿金10971元;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某公司因张某潍坊公司纪律为由以开除的形式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且没有按照程序给张某送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张某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另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某某公司院内同样挂着某公司的牌子,原告的工资银行流水显示某某公司、某公司每月分别支付,二公司存在关联公司之嫌疑,法院遂作出被告某某公司支付给原告张某经济补偿金21942元的判决。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动者依法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没有支付或全部支付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适用本案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1.公司利用与其有关联的其他公司借以逃避法律责任(如本案中,张某的工资由被告某某公司和某公司分别发放),实质上对关联公司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法律早有定论。2.劳动者应区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劳动者依法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没有支付或全额支付的法律后果的区别,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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