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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通过《联合声明》圆满闭幕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9日   作者:孙凯凯

    5月25日下午,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一致通过《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落下帷幕。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维亚切斯拉夫·列别杰夫出席闭幕式并致辞。

  经与会各方认真磋商,会议通过《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联合声明》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之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有助于维护本地区的持久和平、安全与稳定,提升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关系。各成员国与会者,愿意加强和深化司法合作,合力打击跨境犯罪,完善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手段。《联合声明》强调,成员国最高法院应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相互借鉴有益经验,提升司法信息化水平,加强合作,巩固本地区和平、维护全球安全稳定。《声明》就加强典型案例、裁判文书等信息交流,健全完善本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促进跨境货物买卖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开展法官之间的交流互访和加强法官培训等达成广泛共识,提出了具体目标和措施。

  周强在致辞中指出,本次会议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后,上海合作组织首次在中国举办的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专门向大会发来贺信,对各方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司法合作,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化解纠纷,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为促进本组织地区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出明确思路、指明前进方向,是对本次会议的巨大鼓舞。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围绕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加深了彼此了解,达成了广泛共识,将各国司法领域务实合作提升到新水平,本次会议通过的《联合声明》,必将对各国司法关系发展和各领域合作共赢产生深远影响。

  周强指出,这是一次成果丰硕、增进友谊、继往开来的会议。与会代表以“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司法合作”为主题深入交流磋商,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各抒己见、求同存异,讨论问题热烈而客观,交换意见坦率而真诚,使会议始终充满务实、友好、合作的气氛。会议凝聚了共识,增进了友谊,为今后进一步深化司法交流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会议开启了各国司法交流合作的新篇章,标志着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之间的司法交流合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同与会各国最高法院一道,进一步加强交流、深化合作、共谋发展,为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促进地区繁荣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维亚切斯拉夫·列别杰夫在致辞中向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良好的组织工作表示赞赏。他说,此次会议就各国司法实践领域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富有建设性的探讨,对于增强各国友谊和互信,进一步开展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会各国要继续加强对话交流,深化务实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毒品贸易、洗钱等犯罪行为,共同应对各种挑战,维护地区安全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闭幕式。印度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阿尔然·库马尔·西克里、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院长扎基普·阿萨诺夫、吉尔吉斯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艾娜什·托克巴耶娃、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米安·萨其布·尼萨尔、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谢尔穆罕默德·绍希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科济姆占·卡米洛夫,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优素福·哈利姆、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瓦莱里·卡林科维奇、蒙古国最高法院副院长兼行政审判庭庭长巴苏里·米什格、柬埔寨王国最高法院副院长尤·欧塔拉、尼泊尔最高法院大法官萨拉达·普拉萨德·吉米雷、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普利亚萨特·德普、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副秘书长罗光明、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叶甫盖尼?西索耶夫、联合国安理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执行主任米歇尔·科尼兹出席闭幕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裴显鼎,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海龙,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巴哈尔古丽·赛买提出席闭幕式。外交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闭幕式。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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