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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厚道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06日   作者:

  有位学者这样说:“在西方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任命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法律,实际上,只要找到一位绅士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了。”他的意思是,成为一个好法官的前提,是首先要成为一个好人。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主题就是《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我国有论者指出,审判管理学在西方之所以不够发达,除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较少外,法官精英化、贵族化的因素也使其不必对法官的职务活动和个人道德行为有太多的管理与监督。这说明,人格品行对于法官等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是其从业基石、前提条件,更是最高层面的价值追求。

  在中国的当前形势下,人格品行还远未达到理想的程度,法院的机关建设要致力于加强人格培育。人民法院在老百姓眼中是神圣的,但这种神圣不是神造的,除了司法机关本身的作用外,是广大法官的人格品行产生的影响。厚道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特别是在老百姓直接接触时,彰显法官的人格魅力,把枯燥、僵硬的公事公办变成温暖而有人情味的交流过程,展现美好的灵魂和精神。古今中外,厚道都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期许和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官不仅要继承和借鉴传统文化的精华,而且还要体现和弘扬社会主义的优越,才能使我们的司法比以往任何时候、比其他任何国家更加具有政治合法性。

  管理是有境界的。从传统文化角度看,中国式管理更强调个人道德修养,如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家天下”价值观、道家“无为而治”的终极愿景、佛家“因果报应”的思维体系以及“内圣外王”的成就动机。从法院管理角度说,培育法院人文精神,是转变法院管理模式,提升中国法院管理境界的必然要求。培育人文精神首先应更新领导观念,党组成员、部门负责人要通过解放思想,引导、启发和激励全院法官,实现领导班子和全院法官同呼吸、共脉动;其次应更新法官观念,激励法官自发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管理,真正实现绿色办公、绿色审判、绿色生活等;通过锻造人文精神,培育和提升自己着眼大局、心系全局的精神,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的精神和敢于创新、敢于负责的精神,为法院培育和提升人文精神注入强大的动力。

  在一个具有人文精神的法院里,厚道的法官安贫乐道、兢兢业业、无私奉献,才会有更高的精神追求,才会有更远的人生目标,才会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时刻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公平正义在心中,忠诚于党的事业,忠诚于人民利益,忠诚于宪法法律,忠诚于理想信念。厚道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融真情入人心,让当事人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融情理入法理,真正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融热情入执法,将公正司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他们也许没有轰轰烈烈的壮举,也许没有慷慨激昂的话语,有的只是对工作的无限热爱,对公平与正义的不懈追求。

  “厚道”,首先是一个人的处事方式。法官的厚道,就是要认真贯彻“以当事人为本”司法理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平民意识,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把关爱、理解、体恤等人文精神融入到执法办案过程中,让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尊重。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接待当事人时一律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不粗暴对待当事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还要求工作的全面、到位,注重沟通协调,以免有“失”。并非每起案件都要经过立案、排期、开庭、宣判等复杂的诉讼程序,能早一天解决纠纷就早一天解决,如可以及时诉前调解,这都体现了法官的厚道;又如,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也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有力措施。

  对于法官来说,地位独立、行动超然、思维理性,就是其职业的厚道本色。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过度的国家主义法律观,泛道德主义的法律观和泛政治化的法律观,曾经严重妨碍了法官对法律的崇敬与信仰。在法治社会中,法官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而且被当作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对待法律的精神和态度,所以法官的品行就比什么都显得尤为重要。在一个以法律为主要治理手段的社会,我们所期望的有良好品行的法官,既不应当是玩法弄权、以法律作为作恶工具的为虎作伥之辈,也不应当是咬文嚼字、奉成文法为唯一经典、无视社会和谐与人民利益的法律工匠。

  如果将厚道进一步扩张解释,我愿意将其解释为两重含义,一是厚者得道,二是以道为厚。首先,我所说的“厚者得道”是说,那些性情敦厚、为人善良、踏实做事而不浮夸、不虚伪、不骄奢淫逸的人,是真正有大智慧而必将功德圆满的得道之人。其次,“以道为厚”是说,要尊重“道”,尊敬那些“得道之人”,将厚道做人和厚道做事的法官,作为我们学习的目标,一定要学会尊敬他们。无论是宋鱼水、陈燕萍,还是詹红荔、翟树全,其优秀之处,诚然在于他们有很好的法律素养,但更重要的是他们具备优秀的品德。我们在尊敬他们的同时,无形中也在提升我们自我。对于伟大人格的认同,会使我们自己的生命也不一样,我们的境界也会提高,至少要做到“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让先进人物的完美人格活在我们的心里,在感动和钦佩之后,不断地启发自己去追求公平正义和实现自身价值。

  我们认为,要达到厚道的境界,实现人文精神的价值,首先要使全体法官明确共同的奋斗目标,奉行一致的价值取向,这就要求法院重视采用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培养法官的职业命运共同感、工作责任感和职业尊荣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这就是《论语·为政》中孔子所谓的“道之以德”,即用道德浸润法官。司法工作中的厚道要落实为行动,还要克服随意性,需要“齐之以礼”,即用礼仪来统一人的行为,也就是说使法官的行为规范化,提倡具有司法意义的礼仪观,按照司法规律对法官评价、考核和遴选,完善司法公开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现代化的法官行为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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