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愧于民才能无愧于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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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15日 作者:利津县法院 张文俊 | ||
前不久,我审结了一起既普通又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说普通,是因为这次事故从表面上看并无特别之处——高速路上雨天路滑,两车相撞,前车说后车追尾,后车说前车打滑侧翻,二者说法不一,交警部门无法认清事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前车车主张某一纸诉状将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说特殊,是因为在事故发生后,张某之子认为交警部门办案不公,明明后车追尾却最终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顿时心生抑郁,喝药自杀。原告张某老年丧子,悲痛欲绝,除了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元外,还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本案经过三次开庭,由简易程序变为普通程序,双方一直针锋相对、寸步不让,在多次调解无果后,我只好依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依法判决,但是当我写好判决书时却又犹豫了,“真的就这么一判了之么?”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如果判决,他最多只能获得不到1万元的赔偿,不用说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无法得到支持,就连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都无法得到全部赔偿,虽说如果原告不服可以上诉,但我一直觉得心有愧疚,原告在事故中损失惨重,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他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应该为人民主持公道,人民法院,应当是让群众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地方! 就在我为这个案子举棋不定时,省高院白院长的一番讲话让我茅塞顿开,他说“……我们接待当事人要热心、倾听诉求要耐心、审判案件要细心、解决问题要诚心,要带着对每一位群众的深厚感情,本着对每一位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工作,用“四心”换取群众的顺心、安心,要把严格公正司法的追求贯穿始终……”是啊,用热心、耐心、细心和诚心换取老百姓的顺心、安心,这不正是我们“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最高信仰么!在这个案子中,我足够热心——先后两次前往交警部门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为案件注入了全部热情;在这个案子中,我足够耐心——组织庭审三次,庭前、庭后调解不下五次便是最好的说明;在这个案子中,我也足够细心——通过多次调查和庭审我把基本案情完全吃透,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和疑点。按理说案子审到这里应该可以一判了之了,还有什么工作可做呢?可是,回头想想白院长提出的“四心工作法”,如果判决了,当事人会顺心、安心吗?我的心里开始打鼓,面对不到1万元的赔偿,原告真的会顺心、安心吗?我是否应该再和当事人开诚布公地进行一次交流呢?手里拿着判决书,我决心再给当事人打一次电话——在不提前透露审判秘密的前提下,我再一次和原告分析了案情和证据、再一次向他说明了要承担的诉讼风险,希望他能在放弃要求精神损失费的前提下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原告张某从起初的坚持,到后来的痛心,再到诉讼的无奈,直到最后的长叹,我分明感受到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苦楚,感受到了原告对儿子的深深思念。经过一个多小时的交谈,原告张某跟我说:“张法官,不是我在乎那5万块钱,是我想起儿子就心痛啊!这个案子你费心了,我同意调解……”当他说出同意调解的时候,我却没有如释重负的感觉,反而更却多了一丝担忧,一个失独的老人,他该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而我能做的,也许只能是为他多争取些赔偿款吧!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反复协商,这个案子最终以二被告赔偿原告张某近4万元调解结案。 这是众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一个,虽然不是每个案子的案情都那么复杂,更多的是因为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而起诉到法院,只为一纸公平,但无论审理哪一个案子,我都会用心去分析案情、用情去感化双方,白院长提出的“四心工作法”不是我们喊喊口号、写写材料就能体现出它的价值,而是需要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通过实际行动去践行,需要我们通过真心的付出去换取人民群众的顺心、安心,因为,只有无愧于民才能无愧于心! 我所在的庭室是道路交通事故法庭,顾名思义,主要是审理全县范围内绝大部分的交通事故案件。近年来,由于家庭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上升,交通事故案件激增,损害赔偿纠纷也随之大幅增加,虽然每日与赔偿、伤残、死亡等字眼打交道,但我却没有因此而变得麻木、更没有脱离群众变得没有人情味儿,因为,总有些案子会带给我莫名的感动,就像有一个小女孩,她让我至今难忘,难忘的还有她那稚嫩的声音…… 那是去年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起初拿到卷宗审阅材料时,眼前的案情让一直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我们都有些咋舌——女儿倒车撞死了正在指挥的亲生母亲!这起人间悲剧顿时让整个家庭陷入悲痛,女儿整天以泪洗面,跪在母亲的灵前久久不愿离去;八岁的孙女更是不知所措,最疼她的奶奶为何突然离她而去……在悲痛过后,母亲的子女们找到了保险公司,希望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但得到的结果确是交强险可赔,商业险无法赔偿——因家庭成员间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商业险!一家人愤而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30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其中用黑体字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予赔偿。同时,在原始投保单的背面投保人声明一栏中亦用黑体字注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该保单有女儿的签名。一方面是保险公司的确凿证据,理直气壮;另一方面是悲痛的原告,满怀期待,这个案子无论判决最终支持哪一方,败诉方都很有可能上诉,除非通过仔细的证据认定、详实的分析说理让败诉方输的心服口服! 为了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我仔细审查证据,认真推敲每一个字词;为了寻找相关法律依据,我又把《保险法》拿出来重新研读,深入思索每一个条文,我深知,只有耐心的工作、细心的裁判才能不辜负当事人对我、对法院、甚至对法律的期望。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我发现保险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看似确凿,但仍有一个漏洞——《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虽然对相关免责条款做了加黑提示,但是却未将关于家庭成员的解释部分进行加黑提示,只是用普通字体进行了说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作为免责条款的一部分理应加黑提示,否则该免责条款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我最终以此为切入点,通过深入、细致的分析说理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宣判的那天,原告方带着年仅八岁的孩子来到法庭,当听到判决结果后他们不住地说“谢谢法官,谢谢法官,是你的细心工作让我们一家人的心都得到了宽慰”,就在宣判结束后,我正打算组织双方签字时,八岁的小女孩突然跑到我身边说:“谢谢叔叔!”我怔了一下,抬头看了看孩子,她羞涩地躲回了妈妈的身后,而我则被那句稚嫩的声音深深打动。 我想,我们的工作除了一摞摞卷宗、一次次庭审、一份份判决之外,还应该有一颗为民的心,这颗心应该足够热情,足以融化双方内心的坚冰;应该足够耐心,足以体现我们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应该足够细心,足以抓住证据中细小的漏洞;还应该足够诚心,足以让当事人感受到我们的坦诚和公信。“四心工作法”说虽易、做不易,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换取人民群众的顺心、安心,这与正在进行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宗旨异曲同工,它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增进群众感情的重大举措,是人民法官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的完美诠释! 作为众多基层法官中最为普通的一员,我身上没有什么轰动的事迹值得宣传,也没有什么感人的经历值得歌颂,我只是在做着一名人民法官应该而且必须做好的工作,我时常告诫自己,一定要用真心去换民心,只有无愧于民才能真正无愧于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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